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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810200-jyjxzwj-2025-0008 分 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4-12-24 10:33:38
标 题: 达州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达州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行为,明晰学校经济关系,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中共中央纪委机关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2411号)、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食堂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的自主经营食堂。

第三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切实保障师生膳食质量、营养健康和学校食品安全。中小学校食堂采取自主经营模式,严禁对外承包。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可以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但应当具备从事食品行业相关资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学校食堂财务工作,对食堂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活动必须坚持统一管理,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保证食堂收支平衡,原则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对食堂收支和成本实行明细核算。食堂账户指定用于食堂日常收支,严禁将应纳入财政专户的收入及违反规定擅自设立的项目收取的收入缴入食堂账户。有条件的地方经同级财政审批后可单独开设食堂银行账户。

第六条  学校应建立食堂内部制约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分工要做到钱、账、物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学校食堂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设置会计、出纳、采购、验收、保管等工作岗位,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监督。财务人员因故调离本岗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学校食堂应当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学校食堂财务活动。

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落实五餐监督机制。大力推行厨师试餐、校长陪餐、学生评餐、教师同餐、家长监餐监督机制,明确厨师长学校食堂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学校相关负责人每餐应与学生共同用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以学生、家长、教师代表为主,营养专家、学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参与对学校食品安全、供餐质量的日常监管,每学期应面向师生和家长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及满意度测评。

第八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应按学校三重一大项实行集体决策。同时向学校膳食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收入是指中小学校食堂为开展饮食服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中小学校食堂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伙食费收入、其他收入。具体内容为: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小学校食堂取得的用于提高中小学校食堂饭菜质量、改善用餐环境等的财政补助资金。中小学校食堂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应区分资金补助性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中小学校食堂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取得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纳入财政拨款收入,同时其收支情况应当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实行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含教学点)要对营养餐涉及的账务收支、大宗食品和原辅材料实行分账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非营养餐打捆或混合管理使用。

(二)伙食费收入。指中小学校食堂为师生和其他个人提供饮食服务取得的收入。伙食费收入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与其他伙食费收入。学生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在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也可按学期收取。学校应坚持学生伙食消费据实结算,有条件的学校应推行饭票、校园一卡通等结算方式。

伙食费收取。学校收取伙食费应积极推行网上缴费方式,由学生家长或学生直接将伙食费缴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转入个人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伙食费不得由老师、家委会、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等集体或个人收取。

中小学校外来人员就餐的应采取同菜同价方式据实收取伙食费。收取的伙食费应确认伙食费收入,不得直接冲抵成本。

我市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含教学点)实行“5 X”供餐模式,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实施营养膳食费用分担机制的地区和学校,合理确定伙食费的收费标准。

(三)其他收入。指中小学校食堂取得上述项目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存货盘盈收入等。中小学校食堂采用校园一卡通等结算方式下,对已注销卡内无人领取的余值、或者是采用饭票结算方式的,实际结算的饭票与发放的饭票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其他收入。

第十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食堂伙食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经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合理确定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和备案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报备。

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食堂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等。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食堂票据按照各县(市、区)财税部门要求实施。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食堂支出是指中小学校食堂为开展饮食服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食堂支出包括伙食支出、运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具体内容为:

(一)伙食支出。指中小学校食堂为提供饮食服务而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主要包括:

1.食材采购成本。指中小学校食堂在提供饮食服务过程中所耗用的粮食、肉禽蛋、蔬菜瓜果、油盐辅料等形成的成本。

学校要加强食材成本核算,所有食材要通过库存物资存货科目进行核算,以实际出库数据为食材支出依据,不得直接以入库或购入数据作为支出。

学校食堂通过全市统一的溯源采购系统完成大宗食材与原辅材料采购;食材供应商通过统一的溯源采购系统接单,按要求进行食材溯源。食堂食材采购、食材溯源、进货查验、采购对账必须实现全流程线上处理,逐步推行膳食资金支付线上处理。

支付食材款不能通过付给采购员个人银行卡,再由采购员通过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和现金等方式转付给供应商。支付采购款时,需取得合格发票,严格按发票提供的开户银行及账户支付。

2.燃料动力成本。指中小学校食堂在提供饮食服务活动中所耗用的水、电、气以及其他燃料动力等成本。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伙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可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3.人工成本。指中小学校食堂向食堂从业人员支付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食堂从业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食堂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也属于人工成本。纳入编制管理的学校教职工从事食堂工作的,其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人工成本。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挤占营养膳食财政补助资金。

(二)运维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金额较大的根据使用期限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应计入食堂成本。

(三)其他支出。指中小学校食堂为提供饮食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除伙食支出、运维支出之外各种支出。包括食堂采购存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向政府部门缴纳的各种费用、存货盘亏的净损失等。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加强食堂支出管理,提高食堂资金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食堂资金,与食堂提供饮食服务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学校食堂账中列支。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账中列支。

中小学校食堂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津补贴等各项福利支出,不得为教职工发放实物,不得列支学校招待费。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确保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全额用于采购食材,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食堂结转是指中小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饮食服务而发生的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收支结转实行年度结算,于每年年末将食堂取得的全部收入、发生的全部支出转入结转。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尽量做到收支平衡。如收支相抵后确有余额,应结转下期继续按原用途使用。食堂的结转资金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食堂资产是指中小学校食堂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食堂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食堂库存现金,定期对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指中小学校食堂在开展饮食服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中小学校食堂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存货指中小学校食堂在开展饮食服务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中小学校食堂的原材料主要包括为提供饮食服务而购入储备的粮食、肉禽蛋、蔬菜瓜果、油盐辅料等。

中小学校食堂的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中小学校食堂购进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的炊具、餐具、日常用品等物资。

中小学校食堂购入的各种存货,无论是存放仓库保管、还是直接送入厨房,均应建立验收、入库、领用制度,办理各种出入库手续并完善签章手续。

中小学校食堂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内部控制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建立台账,并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及时处理,保证账实相符。对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确认为其他收入;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按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确认为当期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食堂使用的场地、设备等由学校统一购置,作为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中小学校食堂应对占用的学校固定资产加强实物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中小学校应当对食堂占用的资产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负债是指学校食堂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食堂负债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中小学校食堂购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的,按照应付未付金额计入应付账款;按学期收取、实行饭票、校园一卡通等结算方式提前收取的款项应计入预收账款;中小学校食堂取得的各种暂收、代收的款项,应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别管理,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八章  财务报告、决算报告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由食堂责任人、食堂会计负责人签章后向学校党组织和校长汇报,并报送学校食堂领导小组和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主动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的监督。中小学校食堂应每月进行成本核算,每学期至少一次将伙食费收费标准、食材采购信息、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收支信息、公开招标信息在学校食堂醒目位置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示,并将财务报告报送教育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教育要会同财政部门、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包括对食堂收支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要求,收支状况是否真实,是否按学期公示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对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第三章纪法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食堂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送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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