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810200-06-2024-0284 分 类: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4-10-10 16:35:16
标 题: 达州市教育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03号建议 办理情况(A)的函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达州市教育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03号建议 办理情况(A)的函

           达州市教育局

关于市届人大次会议第403号建议

办理情况(A)的函

 

李云贵代表

在市届人大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学校食堂服务成本分担机制的建议》(第403号建议)收悉。感谢您对达州教育的关心,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建立学校食堂服务成本分担机制。依法依规明确学校食堂在食材加工成本、学生就餐和学生餐后托管的劳务成本”的建议。

20222月,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二、三)款规定: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物价水平,在落实国家基础标准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家庭、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膳食费用机制,科学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第十八条(二)款规定: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收取的伙食费和陪餐费收入等。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等,由此可见,该办法已明确规定食堂服务成本的具体内容。

二、关于“及时出台学校食堂服务成本分担的机制文件,建立党委政府与学生监护人合理分担食堂运行成本的长效机制,解决学校食堂运行管理中的困难”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着多方面的责任,其中就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安全和教育的保障。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承担学生在校就餐产生的成本费用;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行为,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学校食堂的实际情况,于近期草拟了《达州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与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沟通、交流,加大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解决学校食堂在运行管理中的困难。最后,再次感谢您对达州教育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教育局

                                       202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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