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810200-jyjxzwj-2024-0006 | 分 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责任部门: | 发文日期: | 2024-08-01 10:23:28 | |||
标 题: | 达州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达州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办法(试行)》《达州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达州市教育局等5部门
关于印发《达州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办法(试行)》《达州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分)局、司法局、妇联,达州高新区党政办、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公安分局,达州东部经开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园区法治和应急局、公安分局,市教育直属学校、市级中专学校、市管民办学校,市第十六中学: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办法(试行)》《达州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评估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教育局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公安局 达州市司法局
达州市妇女联合会
2024年7月16日
达州市专门学校
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20 号)的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工作。
市域外办案机关提出送生要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门学校是指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有效场所。
第二章 招生对象
第四条 专门学校招生对象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有刑法规定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以及具有下列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五条 对于不适宜进入专门学校的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以及有一般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可根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的申请或委托,选派师资力量到校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也可将其接入专门学校进行独立分班的体验式学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专门学校招收范围:
(一)肢体残疾二级(含二级)以上或者三级(含三级)以下但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患有精神疾病的;
(三)患病需住院治疗或长期治疗的或者患有在专门学校无条件治疗疾病的;
(四)吸食、注射毒品成瘾或成瘾严重,需开展戒毒治疗的;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
(六)有其他不适宜进入专门学校情形的。
第三章 招生入学
第七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经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市教育局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八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案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并报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经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公安局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由办案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并报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经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公安局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条 检察机关依法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根据涉案情况,由检察机关建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经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市教育局会同公安机关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依法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公安局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十二条 属于独立分班体验式学习范围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所在学校,共同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并报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经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市教育局决定送入专门学校进行体验式学习。
第十三条 决定机关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是否同意入学、学习性质、学习时长等,并指定专门学校。
第十四条 申请人或相关办案机关在移送前,应当对入学对象开展健康体检,排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能入校的情形。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情形的入学对象由申请人或所在学校负责移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的入学对象由办案机关负责移送。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或相关办案机关在移送入学对象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入学申请;
(二)个人身份证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身份证明;
(三)学籍信息资料;
(四)严重不良行为或不良行为证明材料;
(五)入学体检结论;
(六)评估意见;
(七)入学决定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移送资料不全的或者入学对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专门学校可以拒绝接收并立即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确有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撤销入学决定。
接收后发现入学对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专门学校可以向决定机关提出异议,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对确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撤销入学决定,由原移送人或移送机关到校接回学生。
第十八条 专门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以上,最长不超过3年。独立分班体验式学习时长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九条 延长或者缩短学习期限,由专门学校向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原决定机关批准。
第四章 离校转出
第二十条 专门学校应当在学生学习期限届满前15日,提请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开展离校转出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学生学习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评估意见,并由决定机关参考评估意见在学生学习期限届满前5日作出决定。
评估通过的由原决定机关作出离校决定;评估未通过的由评估机构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的意见,并由原决定机关作出延长学习期限决定。延长后的总学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学习期限届满时学生年龄不超过18周岁。
第二十一条 专门学校应当在收到离校决定书3个工作日内,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到校进行交接。
对作出离校决定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予配合接收的,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乡镇(街道)协调做好学生接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决定将未成年人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二十三条 专门学校学生离校后,专门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回访。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存在重大疑难情形或者涉及重大舆情影响的,决定机关可以在决定前召开不公开听证会。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本办法有关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对于擅自离校、逾期不归的学生,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协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协助学校寻找。
对于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门学校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施行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达州市专门学校
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20号)和《达州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评估工作。
市域外办案机关移送生源需开展入学评估和离校转出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 评估机构
第四条 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下设专门教育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评估工作。
第五条 建立市专门教育工作评估专家库,由评估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六条 评估专家库成员由义务教育专家、心理教育专家、专门教育专家、法律专家、家庭教育专家五类人员组成。
义务教育专家、心理教育专家由市教育局推荐,专门教育专家、法律专家由市司法局推荐,家庭教育专家由市妇联推荐。专家推荐应当充分考虑达州地域分布,除专门教育专家外,原则上其他四类专家应当涵盖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入库专家因工作需要发生人员变动时,由各推荐单位另行推荐更替。
第三章招生入学评估
第七条 申请人、执法办案机关根据《达州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意见。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接件后及时审查,对资料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转评估办公室办理。移交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请入学评估的通知单;
(二)入学申请表(执法办案机关送生的还需提供意见书);
(三)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家庭信息及严重不良行为情节相关资料(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对象提供社会调查报告);
(四)体检表、本人及其监护人健康承诺书;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评估办公室收到评估通知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资料,并根据评估对象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选定专家,组成招生入学评估小组。
第九条 招生入学评估小组主要针对评估对象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身心健康情况、义务教育情况、家庭情况等开展评估。招生入学评估可以采取现场评估或书面评估方式进行。
第十条 招生入学评估小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意见,并报评估办公室,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招生入学评估意见应当包括是否适宜进入专门学校、进入专门学校学习的性质分类(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独立分班体验式学习)、学习时长等主要内容,并指定专门学校。
第十一条 招生入学评估通过的,决定机关可以作出同意入学的决定;招生入学评估未通过的,决定机关不得作出同意入学的决定。
第四章离校转出评估
第十二条 专门学校学生学习期限届满前15日,或学习期限未届满但学习效果好、已提前达到离校标准的,专门学校应当及时向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请开展离校转出评估。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审查资料,对资料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转评估办公室办理。移交评估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请离校转出评估的通知单;
(二)专门学校出具的离校转出评估申请书;
(三)学生个人信息、监护人信息等基础信息;
(四)学生在专门学校期间现实表现情况;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评估办公室收到评估通知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资料,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选定专家,组成离校转出评估小组。原则上离校转出评估小组成员与该生的招生入学评估小组成员一致。
第十四条 离校转出评估小组重点针对学生在校期间现实表现情况、相关执法办案机关意见、专门学校意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离校后的监护和学业安排、就业安排等,综合作出评估意见。离校转出评估可以采取现场评估或书面评估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离校转出评估小组应当在学习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评估意见。评估通过的,作出同意离校的评估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的评估意见,并提交原决定机关决定:
(一)教育矫治效果不佳,学习期限届满尚未达到离校标准的;
(二)有其他必要情形不适宜立即离校的。
第十六条 专门学校学生存在以下特殊情况的,专门学校经请示原决定机关同意后可以先行组织学生离校,并及时补办离校转出相关手续:
(一)有重大疾病需离校治疗的;
(二)面临中考、高考等重大升学考试或就业的;
(三)有其他必要情形需要离校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单位:达州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0818-309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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