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810200-02-2022-0027 分 类: 行政许可/处罚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2-12-23 18:34:11
标 题: 达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公示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达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公示

​根据《达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包容和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精神,市教育局特制定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21223日至1229日。公示期间,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映情况。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须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反映情况的书面意见(扫描件)请于12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达州市教育局法规科。电子邮箱:faguike1313@163.com;联系电话:0818-2135241

 

附件:1.达州市教育局可适用不予处罚清单

      2.达州市教育局可适用从轻处罚清单

      3.达州市教育局可适用减轻处罚清单

 

                                达州市教育局

20221223


附件1

达州市教育局可适用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6.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6.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编写,以及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6.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7.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5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6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6.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7.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8.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7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6.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2

达州市教育局可适用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   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4.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4.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4.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7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5.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7.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8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附件3

达州市教育局可适用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违反法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4.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4.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4.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7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5.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6.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7.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8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教育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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