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810200-02-2022-0024 分 类: 行政许可/处罚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2-11-08 10:42:18
标 题: 达州市教育局责任清单(行政奖励)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达州市教育局责任清单(行政奖励)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教学成果奖励

实施依据

【政府规章】《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省政府令第92号)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制定评奖的具体规则和标准。第六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教师和其他公民,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单位、个人联合取得的教学成果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由项目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按前款规定申报。第十条 省级教育成果奖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评,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教育成果奖的奖励办法。

责任主体

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电教技装中心、教科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评奖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奖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和专家评审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市教育局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135241


  

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对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制度,依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优秀教师进行奖励。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教师法》及本条例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人事师训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省市县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各地、各校和相关单位按照评选推荐条件、程序、名额组织评选推荐工作,在本地或本单位组织公示。3.审核公示责任:认真组织推荐材料初步审查、推荐对象审查,推荐条件、程序、名额及结构比例等应符合规定;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名义,在教育部门网站(或人社部门网站)组织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组织推荐、评选、公示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名义印发表彰文件、发放证书和奖牌,可结合庆祝教师节组织表彰大会等形式予以表彰。5.其他责任:《四川省评比达标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影响表彰公平公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135241



主办单位:达州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0818-2121801
蜀ICP备2021011951号 网站标识码:5117000006
公安备案号5117020200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