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810200-00-2022-0163 | 分 类: | 政策 | ||
责任部门: | 发文日期: | 2022-02-21 12:20:30 | |||
标 题: | 达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川办发〔2018〕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由县级审批部门许可,并经有关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严格规范培训行为,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
第四条 强化市县统筹,落实县级为主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建设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教育生态。
第五条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
(三)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四)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并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教学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等;
(五)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政策性文件明确禁止的除外。举办者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的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法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者
1.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章建立决策机构、监事机构、行政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员工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可以吸纳教育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教职员工代表等单数组成。
校外培训机构的党组织书记可以依法成为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依法成为监事会成员。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胜任工作,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1人,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教职员工总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3,同一时段师生比不低于1:20,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应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证。校外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并依法依规到有关部门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聘用的教职员工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在达州中心城区规划区内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其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不少于60万元,在达州中心城区规划区外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其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场所必须和注册地以及机构章程中的地址一致。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用期限或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
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依法增设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办学场所符合国家、省关于建筑的相关要求,校舍布局合理,楼层应在五楼及以下,具备不少于2个消防安全出口。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教学点,其场所其他标准由县(市、区)、达州高新区有关审批部门出台具体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办学场所应依法通过消防安全验收(验收备案)后,在各县(市、区)、达州高新区城区范围内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接受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在乡(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接受当地派出所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专业设置、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训练练习设备和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艺体类校外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器械应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翻译为中文后应当与办学许可和核准登记的中文名称一致。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市场监管部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
在同一审批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教学点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校外培训机构的全称并缀以“教学点”,不得缀以“分校”、“校区”或简化名称。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三)办学宗旨、类型、业务范围、规模、形式;
(四)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教职员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党的建设写入章程内容。
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同时,加大校外培训机构群团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实际需要,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职工管理制度;
(五)学员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卫生管理制度(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八)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九)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十)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一)专任教师考核制度;
(十二)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八条 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自主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到办学地所在县级审批部门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民政部门等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自主选择设立为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到办学地所在县级审批部门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法人登记资格后,方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以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市、区)、达州高新区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须经县级审批部门批准;跨县(市、区)、达州高新区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教学点所在地县级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发展规律,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配备符合国家课程标准的培训教材或讲义,制定与当地中小学同期进度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达州高新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不得留书面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注明培训课程、上课时间、学费收缴、退费办法等内容,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一次性收取费用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校外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是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含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适时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须购买校方责任险。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按时接受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工作,并按要求提供年检资料。在年检中发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拒不接受年检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无办学资质、违法违规办学、办学声誉较差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黑白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列入白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若出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将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其中,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第二十六条 涉及相关部门要对照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十要”、“十不准”强化监管。依法依规取缔无证无照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要自觉接受当地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日常监管,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应将招生对象范围、进度安排、上课时间、培训课程、教学资料、任课教师信息(任课教师的教师资格证须与本人身份信息一致)等报属地县级有关部门备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针对营利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要分别建立健全财务监管制度,有效防范办学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作好对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牵头工作,加强联合执法工作,充分发挥管理服务平台作用,按要求实时更新信息,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由县级审批部门审批的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此办法执行。各县(市、区)、达州高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设置标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达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达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达市教〔2016〕83号)同时废止。
《达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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