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
索 引 号: 008810200-00-2019-0158 分 类: 政策
责任部门: 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9-11-13 19:13:43
标 题: 达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达州市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的通知
公开方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达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达州市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科局、达州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市管民办学校:

现将《达州市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落实。

 

 

达州市教育局

2019年9月23


达州市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县(市、区)教科局、达州经开区社会事务局、达州市教育局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组织牵头实施,建立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平台,规范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内容,丰富民办教育信息公开方式,有效解决民办教育管理、监督、规范、服务等关键问题,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达州市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主要涉及对象为全市民办学历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主要公开民办教育机构的信息。适时公开行政部门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 达州市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工作主体为市、县(含达州经开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它涉及的行政部门。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公开方式。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坚持简便易行、形式多样、服务群众、便于监督的原则。根据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确定公开方式。

1. 民办教育机构公开方式。主要采用会议、文件等内部形式,特定载体(公开栏)、网站(网页)、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等外部形式进行公开。

2. 教育行政等部门公开方式。主要采用会议、文件等内部形式,网站(网页)、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等外部形式进行公开。

第五条 公开内容。坚持谁主办谁公开,谁监督谁公开,除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由市、监管(含达州经开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开涉及信息内容,其余按照要求执行。

1. 市、县(含达州经开区)教育行政部门按职责划分公开内容:办学类别、办学内容、办学规模、招生计划、年检结果,按年度公开每年度不少于1次。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考核、检查、验收、督查、评价等方面结果,按实际公开每年度不少于2次

2.民办教育机构公开内容:办学条件、师资配备情况、领导班子情况、党建情况、发展规划、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收费标准、课程设置、作息时间等,按实际公开每年度不少于2次。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与结果,国家资助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各岗位人员的聘用、考核、奖惩、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办法、程序和结果,食堂大宗物品采购实施情况,学生管理制度、办法和对教师、学生的奖励、处分、救助等,按实际公开每年度不少于2次

第六条 公开流程。

1. 教育行政部门公开流程:有关工作人员草拟公开信息稿科股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平台公开处理反馈意见

2. 民办教育机构公开流程:有关工作人员草拟公开信息稿民办教育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人审核;民办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审签平台公开处理反馈意见。

第七条 重点公开平台。教育行政部门、其它涉及的行政部门和民办教育机构要加强民办教育信息重点公开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和运用工作。

1. 做好省民办教育数据平台的管理、维护、使用,该上平台的信息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录入平台,特别是做好数据更新工作,做到数据准确、完整、真实。同时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工作,发挥平台监管及预警作用。

2. 市、县(含达州经开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教育网站(网页)上开辟民办教育专栏,做好民办教育信息发布和公开。

3. 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公开民办教育机构的重要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监管防控

第八条 坚持通过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特别是学生家长对民办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监督作用。监督民办教育机构公开的信息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完善民办教育机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关注民办教育机构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民办教育机构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实现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民办教育机构规避风险、平稳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民办教育信息公开中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九条 通过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工作,市、县(含达州经开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发现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问题,加大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整治力度,并对违法违规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依规及时作出处理。重点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收费、安全、招生、教育教学等方面问题的整治监管。其它涉及的行政部门要从部门职能职责出发,利用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行政监管工作保证民办教育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县(含达州经开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民办教育信息公开的统筹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成立专家咨询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制度设计和政策创新,有效解决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民办教育机构行业自律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达州市教育局负责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开展效果评估和总结,并做好市本级的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含达州经开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辖区民办教育信息公开组织和实施工作,开展督查、检查,督促辖区内所有民办教育机构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民办教育机构要制定本校(园)信息公开制度,并落实人员和经费,依法依规做好本校(园)信息公开工作,同时防侵犯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合法权益、泄漏隐私等问题出现。

第十二条 市、县(含达州经开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要做好信息公开指导工作,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支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总结推广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先进典型。

 

第五章 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 市、县(含达州经开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将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检内容,针对应公开信息未公开信息的民办教育机构做出年检方面的处理,对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达州市教育局将(含达州经开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达州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0818-2121801
蜀ICP备2021011951号 网站标识码:5117000006
公安备案号5117020200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