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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810200-00-2012-0131 分 类: 政策
责任部门: 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2-04-01 16:58:11
标 题: 达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开方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达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级教育直属学校,市管民办学校,市级教育直属事业单位:

  为促进市级教育直属学校(含市管民办学校)依法管理、精细管理、创新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教育直属学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一)建立联系和请示报告制度

  1.建立市教育局领导和科室联系学校的制度。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分别牵头联系基础教育直属学校、职业教育直属学校、市管民办学校,并负责对联系学校的指导、督促检查,其余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直属学校的指导、督促检查。局联系领导或联系科室负责人每周深入学校了解情况至少一次。各直属学校要定期向局分管领导和联系科室汇报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实行局领导和科室联系学校制度(局领导和科室联系学校的具体安排和职责见附件1)。

  2.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实行直属学校工作周报制,各直属学校于每周星期一16:00前将上周工作开展情况和本周工作安排书面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送局领导和各科室传阅。各直属学校主要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将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学校重大问题向局主要领导或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报告、请示。向局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工作,同时要向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局领导分管的工作,要协同处理。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各直属学校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办的重要活动,需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联系科室参加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并告之局办公室。

  3.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各直属学校主要领导外出时,应及时填写好《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将出发时间、地点、主要任务及主持工作的领导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经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才能外出,并将《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送交局办公室。

  4.严格信息报送制度。信息报送的内容:学校每周、每月、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和交办的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教职工思想动态、学校治安动态、疫情、灾情、安全事故以及容易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不稳定的预警性信息;按规定应该报送的其他事项。紧急重大信息以《值班报告》的形式向市教育局报告。《值班报告》要反映第一时间掌握的情况(发生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损失、处理措施、报告单位及原因初步分析),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对集访、学生出走、危房、食物中毒、重大疫情、校园伤害、重大校园安全隐患等,一旦发生(现),应按安全稳定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先口头、后书面向局安全信访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及时上报市教育局的约稿信息。各直属学校要及时编写反映单位工作、会议、活动、学校和师生动态以及其他重要政务信息,做到事实清楚、主题鲜明、文字精炼、数据准确、时效性强。严格信息督办、通报、考核、奖励制度,局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工作的督办和考评。

  5.严格公文报送和运转制度。各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的正式公文(请示、报告等)一律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运转。除本意见明确报送局科室之外的非审批性业务材料分送相关科室。

  (二)建立定期研究学校工作制度。每季度市教育局召开行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学校工作,由各直属学校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三)建立述职述廉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底,各直属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向市教育局述职述廉,并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直属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的述职述廉报告要提前一周送交局纪委、人事师训科。

  (四)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察审计科要加强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国家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开展对学校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完善审计结果公开机制,健全审计结果利用机制,建立审计行政问责机制,切实发挥好内部审计工作的作用。各学校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五)建立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各直属学校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学校各类规章制度、考核办法。

  二、加强学校管理

  (一)加强教育教学管理

  1.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每学期开展一次学校德育工作专项督查,督促各直属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首、注重实效,将德育工作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德育工作机制;检查党组织、共青团、少先队、关工委等组织在德育工作中的作用发挥情况,德育工作目标体系建立健全情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理想信念、公民道德、法律纪律、心理健康、安全和生命教育及社会实践的开展情况。

  2.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要督促联系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学制、课程方案、课程计划等规定,按照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组织教学活动,严禁随意停课、调课、加课、减课。各直属学校属教学改革实验项目需调整教学计划的,特殊情况确需停课1天及以上的,必须报市教育局批准;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以及没有安全保障的其它社会活动;每学期开学前要将新学期全校总课表、任课教师表、作息时间表、教研活动安排等分别报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加强对直属学校教育教学业务指导,每季度开展一次教育教学业务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教育教学质量分析。

  3.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要督促各直属学校认真贯彻落实《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时间和活动量,控制家庭作业总量和考试次数,规范教辅资料的征订、发行和使用,严禁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乱订教辅资料。各直属学校要严格依法治校,实行科学、民主化管理,积极推行校务、党务公开。

  4.加强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要督促各直属学校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检查“阳光体育”活动开展情况;“大课间操”开展情况;国防教育和新生军训开展情况;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各直属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体育运动会、一次综合性文艺汇演,不定期举办各种专题性体育、艺术、科技、征文、演讲等活动。

  (二)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

  1.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年初,各直属学校要按照招生文件规定、学校规模和生源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招生计划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汇总审核后,经市教育局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由计划基建财务科统一下达。各直属学校要严格按招生计划控制招生班级数和班额。各直属学校所有向社会发布的招生信息和广告必须事前报市教育局审批。

  2.严格学籍管理。基础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转学、休学、借读、留级、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按时报批。未经基础教育科审批的学生,不得办理入学相关手续,不予注册学籍。职业教育院校要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职学校新生花名册必须加盖市招办录取专用章,否则不予注册学籍,要认真做好学生学籍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加强干部教师队伍管理

  1.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开展直属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凡直属学校因干部编制职数空缺,确因工作需要补充干部的,启动前,由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与市教育局沟通。再向市教育局书面报告,待市教育局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进行选拔、任用。各直属学校自行增设的岗位和未按规定选拔的干部,市教育局一律不予认可,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加强编制内人员的聘用管理。各直属学校要加强教职工编制管理,凡在编制内须补充人员的,应向市教育局书面报告进人计划;市教育局根据直属学校实际,结合工作需要对进人计划进行调整、补充;各直属学校应在市教育局的组织领导下开展编制内人员考核聘用等各项工作。

  3.加强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各直属学校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设置、聘用方案应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各直属学校应按《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中的要求组建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其评审委员会由市教育局聘任,任期三年。各直属学校应在每年7月中旬前按审核通过的岗位设置方案上报新增岗位数额表,经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审核、研究同意后由学校组织推荐。

  4.加强干部职工的考核管理。各直属学校应认真对干部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领导干部的考核按干部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

  5.加强人员退休和工资的管理。每年初学校应对当年度退休人员进行自查并报市教育局,严格实行到龄即退,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退休的按规定报批。严禁学校擅自办理离岗待退。学校应按政策严格落实职工工资待遇,按程序上报市教育局审定。

  6.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凡直属学校因工作需要增加临聘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聘用,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加强财务、基建和资产管理

  1.加强财务管理。计划基建财务科要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重点加强预算执行情况、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会计法、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督促学校坚持依法理财,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和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大额经费使用集体研究制度。科学编制预决算,严格预算执行,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学生资助金管理,不虚报受助学生人数,不冒领资助金,不挤占、挪用、截留资助金。加强学校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学校新增债务,坚决禁止学校向教师和社会人员集资、借款。各学校要向市教育局报送年度预、决算报表,每季度的收支报表、新增预算经费报告等。大宗设施设备采购计划和大额支出报市教育局审定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2.规范收费行为。计划基建财务科归口管理学校收费工作,要督促学校严格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收费许可证的年检、更换等要报局计划基建财务科审核后按程序申报。

  3.加强基建管理。计划基建财务科归口管理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要督促学校认真搞好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公示制度,严格建设标准,严格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竣工验收制、决算审计制、项目绩效评价制。监察审计科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进行监督,会同计划基建财务科对学校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协调解决学校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学校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坚决杜绝出现“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算、设计图的变更等重大事项,报市教育局审定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计划基建财务科归口管理学校国有资产,要督促学校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资产台账,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督促学校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不得从事购买股票、基金、企业债券等风险性投资活动,也不得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不得将资产用于抵押和担保,确需用资产抵押和担保的要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办理,同时要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督促学校加强食堂、小卖部管理,食堂、小卖部实行对外承包经营的,要合理测算租金标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报市教育局审批后,由学校实行对外公开招标。租金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食堂、小卖部实行学校自主经营的,所有经营收入和支出都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坚决杜绝坐收坐支和设置账外账;要建立食堂、小卖部物资管理制度,加强物资采购、验收、领用和保管等环节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学校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五)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

  1.安全信访办公室、联系科室要加强对直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指导、监管和督查。相关科室每月至少一次到学校检查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发出书面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并建立台账。

  2. 安全信访办公室、联系科室要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考核目标;检查、指导并督促直属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安全稳定工作的过程管理;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促进学校提高安全教育实效。

  3.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信访办公室、联系科室要指导督促各直属学校妥善处置各类事故,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4. 各直属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稳定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分析评价机制、预警机制,制定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稳定工作管理水平;学校每周要开展一次各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建立台账并及时消除、整改和化解。

  5. 各直属学校要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主动与驻地公安、卫生、工商、食品药品、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协调,共同打造和构建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

  6. 各直属学校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切实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要建立学校领导与教职工谈心谈话制度,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确保学校稳定;要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及时实施救治,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发布信息和进行责任追究等。

  (六)切实加强学校党建工作

  建立党建工作责任制度,局党委每年与各直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并逗硬考核。联系局领导和联系科室要督促各直属学校加强党组织建设,实施“三会一课”、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党务公开等制度,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争创“五好四强”先进基层党组织(“五好”,即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四强”,即推动发展强、服务群众强、凝聚人心强、促进和谐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紧围绕构建惩防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一岗双责”,抓好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廉洁自律工作和教育行风建设,推进廉政文化进学校。

  (七)加强市管民办学校管理

  1.规范学校管理。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归口管理民办学校。各市管民办学校要树立并不断强化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的意识,积极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要明确具体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与市教育局联系,确保信息畅通。凡涉及中层以上人事变动、师生安全稳定、重大财务变化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各学校的教学计划、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必须报市教育局备案。如需聘用教师,应提前向市教育局报告,聘用工作结束后将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凡对外发布的招生广告必须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各市管民办学校要坚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规定。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设立分支办学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个人和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2.加强队伍建设。各市管民办学校要依法成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学校决策机构并行使职权。其校长、董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市教育局备案,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规,与受聘校长、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实行督查和责任追究

  市教育局将对各直属学校执行本意见情况进行督查,并纳入各学校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执行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出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市教育局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1年内被市教育局3次通报批评的学校,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管理不细、不深、不实,造成各种责任事故发生的,市教育局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市管民办学校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市教育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在媒体上进行通报并暂停其招生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将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市级教育直属事业单位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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