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级教育直属学校(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市委提出的“八要十五不”要求,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以优良的党风政风行风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特制订《达州市教育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达州市教育局委员会 达州市教育局
2011年5月31日
达州市教育系统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决策重大事项、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学校或学生及家长乱收费、乱摊派、乱推销物品。
三、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教育技术装备、学生装采购,教辅资料征订,资金借贷,招生,教师招考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四、不准参与买卖中职生源和套取中职助学金、普通高中助学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等。
五、不准违反规定举办民办培训机构,或在民办培训机构、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不准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学生及家长)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七、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学历等利益,或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在考试、入学、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八、不准单位(学校)设立“小金库”,侵占、挪用单位(学校)公款、公物。
九、不准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十、不准违规招投标,违反《政府采购法》擅自采购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