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文教)局,市级教育直属学校(单位),市属中专学校,市管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达州市学校安全形势分析和安全工作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办法》要求,定期开展安全形势分析和安全工作评价,切实做到学校安全工作关口前移,及时发现风险、消除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务必建立学校安全形势分析和安全工作评价月报制度,并逐级上报。各县(市、区)教育(文教)局、市级教育直属学校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教育局。
三、各地、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安全形势分析和安全工作评价结果的管理,谨慎公布重要信息,并依据分析和评价结果调整安全工作重点,降低安全风险,整治安全隐患,全面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各级各类学校执行《办法》的情况作为教育督导、指导检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达州市学校安全形势分析和安全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达州市学校安全形势分析和安全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对安全风险的预测、防范,提高学校安全形势分析的规范性、全面性,增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等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形势分析和安全工作评价,及时发现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第三条 学校安全形势分析和安全工作评价必须坚持及时客观、合理预见、积极预防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安全形势分析
第四条 学校应当组织相关机构及人员对校内外环境和师生在校内外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找出存在或潜在的安全风险,据此进行安全综合治理。
开展学校安全形势分析所依据的信息必须准确可靠。
第五条 校内安全形势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师生群体和个体的思想意识、行为方式,以及群体、个体之间的关系状态;
(二)师生在校内活动的安全状况:
1.校舍及构筑物安全;
2.食品饮用水安全;
3.消防安全;
4.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5.锅炉、安保器材等特种设备安全;
6.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实验药品器材等安全;
7.集体活动安全;
8.学科教学、实验(实训)实践课、活动课等教育教学活动安全;
9.学生在教室、楼道、宿舍、运动场等场所的自主活动安全;
10.其他校内安全。
第六条 校外安全形势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社会不法人员可能对学校和师生的侵害、盗抢、敲诈等安全及其容易引发的事故;
(二)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安全;
(三)校园周边各类经营场所安全,重点是网吧、游戏厅、歌舞娱乐场所,“三无”图书、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经营场所;
(四)师生在校外租房居住安全;
(五)流行病、地方病蔓延,校园周边摊点、食品卫生等公共卫生安全;
(六)校园周边的化工、电子、噪声、大气等环境污染安全;
(七)师生上下学乘车(含自备车)、船和道路交通、治安混乱路段、险路、涉水等上下学路途安全;
(八)校园处于低洼或江河库渠附近的安全;
(九)气候变化、极端天气、地震及次生灾害带来的风险;
(十)溺水风险;
(十一)危岩、滑坡、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险;
(十二)其他由于社会治安、环境、气候、地质等方面的社会和自然灾害风险。
第三章 学校安全工作评价
第七条 学校应当组织相关机构及人员对安全工作的成效进行评价。
第八条 学校应当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从以下方面对安全教育情况进行评价:
(一)安全课程设置;
(二)安全课程实施;
(三)安全教材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安全演练;
(五)安全教育效果。
第九条 学校应当对安全工作的工作机构、工作网络、监控系统以及安保设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际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条 学校应当对安全工作部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的完善性、科学性、合理性、知晓率、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 分析和评价结果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妥善管理分析、预测的安全风险信息和个人信息,避免因信息流传或误传造成社会恐慌和个人隐私泄露。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分析和评价的结果作出安全性判断,必要时邀请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判断。对与师生有关需要公布的信息,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有关人员,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风险的监测,并及时作出降低风险、消除隐患的安排。对学校能解决的,限人限时消除;对无力解决的,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综合措施防范风险、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据安全工作的评价结果作相应工作部署。工作有效,管理有序,作出维持现有管理的部署;存在疏漏或问题,进行及时修正和完善。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各个安全风险和作出的安全工作部署逐一跟踪管理,根据其发展变化情况作进一步分析和评价。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档案,建立安全隐患台帐,将风险分析过程、风险状况、安全工作情况、隐患消除效果等如实记载。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生个人安全档案。
第五章 工作主体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安全形势分析和安全工作评价由学校安全管理机构牵头,各业务机构和工作人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形势分析和安全工作评价。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以学校、处室、年级、班级、食堂、宿舍等为主体的定期不定期安全形势分析和安全工作评价制度。重要部位、特殊岗位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即时进行。
第十九条 在全市教育系统建立学校安全形势分析和安全工作评价月报制度。学校每月将相关情况报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情况报市教育局。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安全形势分析和安全工作评价作为教育督导和指导检查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幼儿园、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高等教育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开展区域内学校安全形势分析和全系统安全工作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