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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810200-00-2011-0001 分 类: 政策
责任部门: 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1-12-14 23:37:40
标 题: 关于贯彻《四川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八条规定》依法合规做好教育系统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开方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关于贯彻《四川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八条规定》依法合规做好教育系统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文教)局、市级教育直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八条规定>的通知》([2006]川教电1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系统保险管理工作,促进教育系统依法合规开展教育保险工作,逐步建立教育系统风险防范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教育(文教)局和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高度重视保险在有效转移学校责任风险和减轻师生家庭的经济负担、维护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保险服务教育的大局意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合规合法、扎实深入、优质服务的工作原则,坚持为师生的人身保障服务,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服务的宗旨,依法合规推进本地区教育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认真贯彻《四川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八条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政策。
  1、严禁强制学生保险。学生投不投保、选择哪家保险公司投保、或通过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投保等,都必须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干预教育系统保险工作,不得要求学生凭保单报到注册;不得对未参加保险的学生有任何歧视行为。
  2、严禁将学生保险纳入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招标采购范畴。
  3、严禁以基金会或其他基金的名义变相开展学生保险业务并收取折扣。
  4、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代理代办教育系统保险业务和将学生平安险保费纳入学校统一收费行为中。学生保险费由提供服务的部门向学生直接收取。
  5、严禁教育部门和学校在职工作人员在保险机构兼职。
  6、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个人在教育系统保险工作中收取手续费、回扣和佣金等费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地方和学校,按照管理权限,示范校摘牌,校长就地免职,违规人员解聘,对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按照上述要求,立即对《八条规定》下发后开展教育系统保险工作的情况进行自查,并于3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市教育局学校后勤与产业科。市教育局将于3月下旬对全市教育系统保险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及时纠正教育系统保险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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