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发挥教学成果奖励带动教育高质量发展作用,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市教育局牵头对《达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30号)进行了修改,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政府令〔1994〕第151号)、《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92号)等有关条例和办法,代拟了《达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1日,反馈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316669364@qq.com , 联系电话:19908183602
附件:1.《达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达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达州市教育局
2025年5月21
附件1
达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奖励在教学改革、实践、研究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州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国家级和部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分别按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四川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指经过教育教学实践证明,具有实用性、创新性、示范性,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育人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包括课程教学、教育评价、教师发展、资源建设等,主要形式包括实施方案、研究报告、课程资源、论文著作等。
第四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机构、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教师和其他公民,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制定评奖的具体实施细则。市教育行政部门在评奖时设立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织,负责教学成果评审工作。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专家组织的日常工作由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承担。
第六条 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应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育人导向突出,聚焦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价值导向,聚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注重解决问题,关注破解各级各类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贴近一线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践,关注教学质量提高;推进理论创新,具有原创性,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学校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在市内外处于领先水平;经过实践检验,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分别按照申报教学成果奖总数的10%、20%、30%,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级教学成果奖由市政府公布,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从市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八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依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各县(市、区)所属单位和该单位所属个人,按隶属关系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筛选后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二)市级以上单位(含市级)及该单位所属个人,由该单位筛选后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单位与个人联合取得的教学成果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由项目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按前款规定申报。
第九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市政府批准。通过评审的成果,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其部门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通过评审和拟获奖的成果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市教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免征个人所得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一条 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者考核档案,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虚报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颁奖机关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在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8日市政府印发的《达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达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解读
现就《达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等有关规定,2005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达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以下简称《办法》),推动全市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机制。随着《办法》实施的不断深入,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有效助力达州教育教学持续稳定向好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该项工作的深入推进,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须通过制度层面予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教学成果奖励工作,规范奖励办法程序,市教育局牵头启动《办法》修订程序。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做好《办法》的修订工作,市教育局召开专题研讨会,开展了深度调研,充分吸收省内其他市州和省外地区奖励办法的先进做法,起草了《办法》,进一步规范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流程,发挥教学成果奖励带动作用,提升教育工作者参与教育科研研究工作的积极性。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稿整体在条例结构上与原《办法》保持一致,共十四条。主要修改内容有:
一、将原第一条“为奖励我市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活动中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推广教学成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调整为“为奖励在教学改革、实践、研究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将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经过证明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仔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调整为“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指经过教育教学实践证明,具有实用性、创新性、示范性,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育人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包括课程教学、教育评价、教师发展、资源建设等,主要形式包括实施方案、研究报告、课程资源、论文著作等。”
三、将原第六条“经过一年以上实践检验”调整为“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应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教育科研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
四、将原第七条“市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修改为“市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分别按照申报教学成果奖总数的10%、20%、30%,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参照国家、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五、将原第九条“通过评审的成果,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予公布。任何单位和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修改为“通过评审的成果,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其部门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通过评审和拟获奖的成果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市教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