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办法(试行)》《达州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和离校
转出评估办法(试行)》解读
为切实做好全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20 号)的规定,结合达州实际,达州市教育局、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达州市公安局、达州市司法局、达州市妇女联合会于2024年7月联合印发了《达州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招生离校办法》)和《达州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是指导全市专门学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招生离校办法》和《评估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通知(厅字〔2019〕20号,以下简称《两办意见》),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法》)正式施行。《两办意见》和《预防法》在宏观上给予专门教育方向性和原则性的指导,但内容上空泛,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同时,因省级层面未进行统筹管理,且达州市委政法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接收工读学生的实施办法》(达市政法〔2009〕26号)已不能适配最新法律和党中央政策,亟需结合我市实际理清工作流程,制定新的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办法及评估办法。
二、《招生离校办法》和《评估办法》制定参考依据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20 号)等规定,融入全国专门教育学会组织的《预防法》和《两办意见》学习研讨会成果,结合达州实际,并充分借鉴外地同类性质专门学校的经验做法,制定了《招生离校办法》和《评估办法》。
三、《招生离校办法》和《评估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一)《招生离校办法》共五章27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专门学校的性质。
第二章招生对象共3条,明确主要招生对象为《预防法》第38条规定的12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同时,根据《两办意见》,将“12周岁以下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一般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纳入“体验式学习”对象。根据办学经验和实际情况,又明确了不纳入招生范围的六种特殊情形。
第三章招生入学共13条,主要规范了招生入学程序及相关事宜。明确了未成年人父母、其他监护人或所在学校依申请送生,公安机关强制送生和检察机关建议送生的程序;明确了不同情形的入学决定事宜;明确了办理入学手续事宜;明确了学习期限及延长、缩短学习期限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离校转出共4条,主要规范了离校转出程序及相关事宜。明确了离校转出的申请、评估、决定、交接事宜;明确了离校后就学及后续跟踪回访等事宜。
第五章附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听证、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权利救济的途径;规定了学生在校期间违反规定的处理;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等。
(二)《评估办法》共五章17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评估原则。
第二章评估机构共3条,明确了评估工作办公室的职能职责和评估专家库的构成和选定。
第三章招生入学评估共5条,明确了入学评估的办理程序、资料清单、评估结论以及评估结论的适用。
第四章离校转出评估共5条,明确了离校转出评估的程序、资料清单、评估结论以及评估结论的适用,明确了评估未通过的应当延长学习期限,规定了特殊离校3种紧急情况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试行时间。
四、《招生离校办法》和《评估办法》适用哪些对象?
(一)按照《招生离校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招生程序规定,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提出专门学校入学申请的,需符合“未成年人的户籍或学籍在达州”或“未成年人的户籍、学籍均不在达州,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经常居住地在达州”的条件。
(二)按照《招生离校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招生程序规定,达州市行政区域内执法办案机关提出入学建议或入学申请的,不受户籍、学籍、居住地的限制。
(三)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接收达州市行政区域外执法办案机关送生,不接收达州市行政区域外其他渠道申请送生。
五、《招生离校办法》和《评估办法》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日。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机构:达州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18—2247763;0818—3090965
《达州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办法(试行)》《达州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和离校转出评估办法(试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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