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颁布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什么样的校外培训会受到处罚?如何处罚?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达州市教育局就《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作如下政策解读。
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如何处罚?
答:《办法》第十七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如何处罚?
答:《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问: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如何处罚?
答:《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有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问:培训内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如何处罚?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从重处罚,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
问:擅自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如何处罚?
答:《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问:拒不执行预收费监管有关规定,如何处罚?
答:《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