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我市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2022年秋季学期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学前教育
(一)保教费。按照同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
(二)住宿费。幼儿园住宿费只能向全托幼儿收取,按照同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
(三)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账目,不得营利。
(四)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收费标准为:350元/生.年,学生(家长)自愿缴费,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执行。
二、义务教育
(一)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60元/生。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规定执行。
(二)教辅材料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学生自愿购买本市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的教辅材料,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收费标准为选定的教辅材料总金额。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学校、家长委员会均不得统一征订、代购。
(三)课后服务费。以学校为主体实施开展的课后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市、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的课后服务,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四)研学旅行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五)伙食费。学校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六)校服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收费标准为:350元/生.年,学生(家长)自愿缴费,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执行。
三、普通高中
(一)学费。省级示范高中:450元/生.期;市级示范高中:320元/生.期;一般高中:240元/生.期。
(二)住宿费。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三)教辅材料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学生自愿购买本市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的教辅材料,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学校、家长委员会均不得统一征订、代购。收费标准为选定的教辅材料总金额。
(四)教材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学生自愿购买本市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目录之外的教材,学校、家长委员会均不得统一征订、代购。收费标准为选定的教材总金额。
(五)作业本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六)研学旅行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七)军训服装费及校服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八)伙食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收费标准为:350元/生.年,学生(家长)自愿缴费,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执行。
(十)体检费。学校根据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四、中等职业学校
(一)学费。除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除外,全免费。
(二)住宿费。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原则上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对部分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学校应积极准备,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三)教材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四)伙食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五)军训服装费、校服费、需统一的特殊专业服装或制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收费标准为:350元/生.年,学生(家长)自愿缴费,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执行。
(七)体检费。学校根据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八)学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可本着保证正常用水、用电需求的原则合理制定学生用水、用电免费额度。在按寝室安装水表、电表用量可计量的前提下,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超出免费额度的水、电费。
五、相关要求
(一)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在校学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校不得组织其重复参保。
(三)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理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适当收取补证卡工本费。
(四)严禁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 APP。严禁中小学校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应由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购置,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五)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强制参加课后服务。中小学课后服务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学校乘课后服务之机组织集体教学、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缴纳课后服务费。
(六)严禁对正常教育教学管理事项进行收费。严禁中小学校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如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严格规范家委会行为,严禁以家委会名义摊派收取以上费用。
(七)严禁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项目。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八)严禁擅自设立代收费项目。学校收取校服费等代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九)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和赞助费。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与“空挂”或保留学籍挂钩的费用,以及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等。
(十)严禁强制或者暗示学生购买教辅软件或资料。严禁中小学校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
(十一)严禁非营利民办学校取得或转移办学收益。全面落实民办教育公益性的要求,切实减轻学生入读民办学校的学费负担。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十二)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履行学费、住宿费等收费审批程序,严禁增设项目或超标准乱收费。
(十三)各公、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应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一律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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