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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变更、终止审批办事指南
时间:2016-06-27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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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变更、终止

审批办事指南

(行政审批事项)

 

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

二、申请条件

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按《四川省非学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标准执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变更和终止的申请条件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个人举办者户口本、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或者单位举办者的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自有办学场地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需提供办学设备、设施、校产、经费等情况的材料,房产证、土地证的复印件,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复印件,我市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文书复印件,办学风险担保承诺书或其他能作为办学风险担保的有效证明文件。租赁办学场地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需提供办学设备、设施、校产、经费等情况的材料,办学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场地房产证、土地证的复印件,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复印件,我市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文书复印件,办学风险担保承诺书或其他能作为办学风险担保的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教师花名册及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申请变更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1.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变更: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的变更办学层次、类别的申请,并有变更办学层次、类别的会议决议或纪要(需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或签章)。拟变更为中等学历教育学校的,要取得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同意书,并按照“民办教育机构设置(高中阶段)”程序进行并提交有关材料。

 2.学校分立、合并变更:(1)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的分立、合并的申请,并有分立、合并的会议决议或纪要(需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或签章)。(2)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学校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3)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如果有在校学生,应该保证学生妥善安置、继续学习)。(4)根据分立、合并学校的类型,按照“民办教育机构设置(高中阶段)”或“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程序进行并提交有关材料。

 3.学校举办者变更:(1)举办者分别向教育部门和董事会提出的变更学校举办者的申请,以及董事会(理事会)作出决定的会议决议或纪要(需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或签章)。(2)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学校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3)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如果有在校学生,应该保证学生妥善安置,继续学习)。(4)拟成立新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及新的办学章程。(5)新举办者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变更双方的协议。(6)新举办者承诺书(明确在今后继续办学中是否愿意接受原举办者对学校、教师、学生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4.学校校长变更: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的变更校长的申请,并有变更校长的会议决议或纪要(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或签章)。

 5.学校名称变更: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的变更学校名称的申请,并有变更学校名称的会议决议或纪要(需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或签章)。

(三)申请终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1.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的学校终止办学的申请,并有学校终止办学的会议决议或纪要(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或签章)。

2.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学校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

3.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如果有在校学生,应该保证学生妥善安置,继续学习)。

4.学校如有债务,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制定清算方案。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由申请人向达州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人员初核资料合格后,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二步:当事人和单位取得该行政许可即可行使法定民事权利。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818-2523002

投诉电话: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达州市教育局:0818-213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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