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公共服务事项)
一、法定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二、申请条件
1. 户籍或工作单位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
2. 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
3. 普通话水平在二级乙等及以上;
4.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含心理学)已修学或考试合格。
三、申报材料
1. 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 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5.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 申请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材料(未参加工作者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出具,已参加工作者由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证明)一式一份。
7. 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8. 其他材料:
(1)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
1)修学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四、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届毕业生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名登记,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有关表格。
2. 到有关部门办理思想品德鉴定材料。
3. 申请人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4. 申请人在规定的受理期限,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认定申请,并交纳有关费用。
5. 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发出《教师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通知书》(其中属上一级认定的人员,本人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提供的材料送上一级认定机构,由上一级认定机构发通知。
6. 申请人凭测试通知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测试专家组)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写出审查意见。
7.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内,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专家审查意见等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并将结论通知申请人。
8. 认定通过的申请人凭认定通知、身份证、缴费收据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9. 当事人取得该行政许可即可行使法定民事权利。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818-2523002
投诉电话:
达州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达州市教育局:0818-2135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