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科局、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近日,市委第二巡察组对市教育局反馈了全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监管缺失等问题。为尽快认真搞好整改工作,全力推进县(市、区)、经开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落实直接监管主体责任,加大市教育局督查、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力度,全面规范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贯彻执行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加快推进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分类登记管理改革
认真宣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执行国家、省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平稳推进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分类登记管理改革,教育引导举办者多选择举办非营利性非学历培训机构,少选择举办营利性非学历培训机构,推动非营利性非学历培训机构发展,更多惠及广大学生。
二、抓住工作重点,突出对主城区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监管
全市共有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288家,主城区占一半以上。坚持抓主要、抓重点,通川区、达川区教科局和经开区社会事务局要把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监管当成民办教育工作的重点来抓,突出主要问题,切实加强对主城区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监管,对症下药,规范其办学行为。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对主城区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监管要以暗访突查为主,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特别突出的要敢于亮剑彻底解决。坚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采取联合行政执法方式,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在治本,解决大多数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不规范问题。同时,县(市)教科局要将县城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监管列为工作重点。
三、坚持严格准入程序,认真执行举办许可条件
各县(市、区)、经开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准入必须严格把关。要进一步健全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制度,坚持程序合法、合规、科学,逗硬举办条件要求,认真落实达市教〔2016〕83号文件精神,真正做到举办的非学历培训机构必须达标,完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审批管理责任制,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未按照规定审批,未正确履行行政许可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四、加大督查力度,适时开展单独行政执法、联合行政执法工作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定期、不定期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开展督查工作,突出督查工作内容的针对性,保持较强的督查密度,对督查出的问题要逗硬整改,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重难点问题的整改,力求做到全面督查、全程督查、全域督查。
要认真开展针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上半年、下半年要分别开展一次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主动协调公安、消防、食药监、住建、人社、工商、文化、体育、民政等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联合行政执法工作。单独行政执法和联合行政执法要突出消防安全、办学行为、房屋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具体抓好十一个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一查有无办学许可证;二查从事的各类教育及其培训活动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批;三查是否擅自在校外设立分支机构、办学点;四查是否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五查有无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的情况;六查有无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擅自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设立网站进行招生宣传的情况;七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等情况;八查有无违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九查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已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十查办学场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十一查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对单独行政执法和联合行政执法发现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落实。对无证办学,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在校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学点的,要坚决取缔;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擅自与其他学校合作(联合、挂靠)办学,开展自考助学、培训活动,以及虚假宣传、违规招生的,要坚决制止;对办学条件不达标,办学行为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特别是对存在消防、房屋、食品安全隐患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教育教学活动,并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认真执行招生考试升学政策,加大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开展违法违规生源中介活动的处理力度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维护全市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招生考试升学秩序,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升学政策。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以培训为名,通过考试优选达州生源到市外参加招生考试升学或转学,开展违法违规生源中介活动的,县(市、区)、经开区教育行政部门发现一起,要严肃处理一起。该撤销办学许可证的,要撤销办学许可证;该处理有关人员的要处理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办学,要严格遵守国家招生考试升学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外地中小学在全市违法违规招生。
六、认真执行收费有关规定,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推进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坚持自主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县(市、区)、经开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督促培训机构与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督促向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开具规范的收费票据。妥善处理停训未训学生的退费问题。
七、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清理公办教师在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执教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教师管理工作。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与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教师资格。监督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严禁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在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上课。严禁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上课。县(市、区)、经开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在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上课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行认真清理,对清理出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执教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提升部门合力,加强协调监管力度
注重部门监管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文化、体育、人社、民政等行政部门许可的培训机构从事非学历培训的,要加强部门间合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函告有关许可部门加强监管,及时规范培训工作。对工商部门许可的培训机构,从事非学历培训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商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及时按程序按标准核发办学许可证,并做好共同监管工作。凡是面向学生的文化、艺体培训都要强化部门间共管工作。对非教育行政部门准入的培训机构从事面向学生的文化、艺体培训都要依法依规规范整改,拒不整改的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九、加大宣传舆论引导力度,强化外部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经开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大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政策的宣传,及时公布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信息,加大宣传舆论引导力度,保障群众特别是学生家长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学生和学生家长科学选择培训服务。提高学生和学生家长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规范办学的监督力度,发动和鼓励群众参与,加大群众特别是学生家长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违规办学的举报奖励力度。突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特别是自媒体加大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监督,注重网络监督,及时发现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通过外部监督推进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规范化。
各县(市、区)教科局、经开区社会事务局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请于3月底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告及《达州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有关情况统计表》上报市教育局。
附件:达州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有关情况统计表。
达州市教育局
2017年2月13日